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山东省临沂市区人,住兰山区**村**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曙年,山东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承办人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份至2019年2月份期间,沂南县龙达石料厂投资经营人包汉飞、姜某某在沂南县**镇北石门朝山龙丰采石场内,在开采手续已过期的情况下仍非法开采灰岩矿,涉案价值12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包汉飞在案发后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2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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