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王某某与马某某驾车赶到青岛,王某某出资1000元钱从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处购买两包冰毒共计0.9克,后因吸食时该冰毒的气味不对,怀疑是假货,王某某将该冰毒丢弃。
2、2017年9月5日中午,王某某与马某某驾车从莒县东莞镇大沈庄村接上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三人赶到青岛姜某某的出租屋,王某某出资1000元钱从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处购买三包冰毒共计2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姜某某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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