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绰号“姚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辽宁省彰武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彰武县**镇**村**组**号,现住彰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7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彰武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耿某某,**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耿某某(**事务所)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两次(自2018年8月19日至9月2日,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2018年9月25日,彰武县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10月26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23日撤回起诉。
彰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15日7时17分至7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与彰武县***村村**进行手机微信、通话联系,要求**向彰武县***政府进行转达,“由于自己家于2001年至2017年被占用5.46亩耕地退耕还林,要求政府赔偿人民币85000元,同时要求彰武县***政府在二十分钟内予以答复并兑现,否则,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重新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并组织16人的集体访。”彰武县***政府相关领导听到情况汇报后,迫于压力于2018年3月15日上午给了被不起诉人姚某甲人民币8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彰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通过上访(国家信访局),提出要求当地政府补偿退耕还林耕地5.46亩,每年每亩1000元,17年,共85000元,是在什么情况下进行的。经查:
一、姚某甲所在的村民组当年(2001)有十几户被占用耕地退耕还林了,但除了姚某甲一家被占耕地超过一亩之外,其余十几户均是几分耕地(相关被占耕地的村民在卷中均有证言和相关退耕还林补偿发放表均能说明),没有达到或接近1亩的。只有被不起诉人姚某甲一家超过1亩;
二、关于退耕还林(草)政策落实问题:对退下来的在册耕地进行还林,如何在土地数量上进行政策落实,补偿是否存在其他标准,证据方面不具有唯一性。
审查本案,应该认为,有限的耕地被占用5.46亩退耕还林,没有补充其他土地进行耕种,虽然享受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被不起诉人认为,由于自己家口粮田占地最多,对其家庭生活影响较大,认为应该有能够符合自己比较满意的较高标准补偿。因而向政府提出要求。通过上访的形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他所去的上访单位是国家信访局(面向全国的)。因而,非法占有目的无法认定,故在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认定上证据不足。
因此,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姚某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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