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现住江苏省相城区阳澄湖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锋,江苏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1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年初,怀远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公司进行年产3828万块(折合6500万块标砖)煤矸石多孔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2016年6月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怀远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环评报告并出具环评报告,怀远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1日出具环评批复,同意怀远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补充环评报告并于2016年8月24日出具接收证明,允许怀远县九孔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接收江苏等地的污泥用于制砖,后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吉某甲、吉某乙从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份,在没有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报备以及审批的情况下,以怀远县九孔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义违反国家规定,从浙江绍兴明宇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苏州金昌印染公司、苏州宏宇水处理公司、苏州相城区阳澄湖镇澄阳污水处理厂、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污水集中处理厂、苏州灵峰污水处理厂、苏州开弘污水处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得利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苏州天虹华盛印染有限公司、苏州渭塘金莱印染有限公司、苏州裕禾织造厂、苏州呈祥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圆宝南亚纺织有限公司十四家污泥产生企业违规接收污泥20300余吨污泥至怀远县九孔桥新型建材公司进行非法处置,每吨70至8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污泥处置,共计非法获得污泥处置费一百四十万元左右。期间夏某某与吉某乙等人合伙参与处置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澄阳污水处理厂的1350.6吨的污泥,非法获利405180元。2019年1月4日怀远县九孔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接收的这些污泥,经过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污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但是是有害废物且不符合制砖的原材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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