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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夏某某诈骗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抚顺市东洲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5月28日。

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至2016年末,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谎称能给被害人庄某某的女儿战某某办理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庄某某人民币9.9万元。

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夏某某在为被害人刘某某孩子办理转学后,又谎称学校需要押金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6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夏某某谎称能给被害人马某某孩子办理择校为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4.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夏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的犯罪事实,其涉嫌诈骗犯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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