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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唐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非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组,住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石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2日,石泉县城关镇东风村村民魏某某因资金周转,通过朋友李某某介绍,在“车保姆”公司向陈某某、谢某某借款八万元,后魏某某通过李某某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2016年年底,为讨要剩余债务,谢某某、陈某某将魏某某叫到“车保姆”公司逼债,并指使马某某对魏某某进行殴打,随后陈某某指使马某某、程某某将魏某某强行带上车,逼迫魏某某回家取身份证、户口本。但因魏某某不配合,当晚陈某某、马某某等人又将魏某某带至石泉县城新桥小区2号楼2单元401室冉启洲住所,陈某某指使马某某雇佣唐某某对魏某某看守。因魏某某被限制自由,次日早上、中午,魏某某朋友魏某甲、周某某曾两次到该处拘禁地点给魏某某送饭及感冒药;直至当日下午三、四点钟,魏某甲、周某某替魏某某担保后,魏某某才获得自由,期间魏某某被非法拘禁长达二十多小时。后魏某某迫于压力筹款三万元归还陈某某、谢某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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