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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4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9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10月20日)。

绥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初、4月9日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分别两次从马某某手中购买8只羊,其中第一次购买两只波尔山羊,两只小尾寒羊;第二次购买4只小尾寒羊。经认定:唐某某购买的8只羊价值人民币8,3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唐某某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绥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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