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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宿舍。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份,同案人李强(已起诉)伙同张建平、周某某一起做假烟生意,三人商定每人出资5万元,由张建平负责联系货源,李强负责接货并找仓库存放,到货后再由周某某和张建平负责销售。2019年11月9日,李强、张建平、周某某三人从福建购得了23件假冒芙蓉王香烟,由李强在鼎城区中河口哑河大桥接收假烟后存放在津市市药山镇胡四妹家中,后被周某某和张建平从津市市药山镇胡四妹家中将假烟运走销售。2019年12月13日,李强、张建平、周某某三人又从福建购买12件假冒芙蓉王香烟,李强在鼎城区中河口镇哑河大桥接收假烟后放在位于津市市药山镇的胡四妹家中。2019年12月13日,周某某开车牌为湘******的面包车从津市市药山镇的胡四妹家中运走一件假烟进行销售。2019年12月14日,常德市烟草稽查大队和鼎城区公安局民警在胡四妹家中的仓库内查获11件芙蓉王(硬)卷烟共计550条,总价值137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是:同案人李强有供述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张建平合伙贩卖假烟及出资、分工情况,但张建平、周某某均否认与李强共同贩卖假烟的事实,且李强在审查起诉、庭审阶段又推翻了这一供述。本案中,除李强的供述外,假烟来源与去向均未查实,证人胡四妹的证言就相关重要情节又前后矛盾,没有三人合伙贩卖假烟的其他相关证据,故无法认定周某某、张建平伙同李强贩卖假烟的犯罪事实。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也没有补查到证实三人合伙贩卖假烟的其他证据,已经失去补查条件,周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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