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横峰县人,务农,住横峰县**乡**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25日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龚某某于2018年8月在经济开发区前山村经营爱尚足浴店。从2019年4月初开始,店内2名技师为顾客提供“打飞机”(手淫)服务,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服务结束后技师分一半的钱,龚某某与周某某再次平分剩下的钱。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周某某容留卖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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