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绰号“*妹”,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住瑞昌市某某镇某某某路某某某超市,因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瑞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3 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识朱某某(已起诉)后发展为情人,在明知朱某某等人在某某某砂石经营站从事非法采砂违法犯罪仍然入股并参与分红,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于2011年4月利用朱某某付款40万元,在瑞昌市某某购买一套价值59万元的房产。
另查明,朱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和24日,通过刷卡方式分别付款10万和21.7万,在九江一4S店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购买一台宝马轿车。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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