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0********,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施工人员,住东乡区**乡**村**组**号。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乡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吴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8月7日退回东乡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东乡区公安局于2020年7月1日、8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东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接受他人虚开的发票价税合计748266元,税额21794.15元;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了牟利,介绍他人为周某某虚开发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结算东乡区**工程尾款,在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联系第三方开具普通发票,但因未查清周某某的实际货物交易金额,从而无法确定开具的发票金额与实际货物交易金额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吴某某不起诉。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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