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29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南省**市**县**镇**村*组**号。因赌博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2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5月开始至12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街道**村**街**号其所经营的衣服修改店内,收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赌博,按照投注额8%到10%收取佣金。2018年12月20日20时许,我局民警根据情报,对珠海市香洲区**街道**村**街**号衣服修改店进行检查。现场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周某某,查扣当天第145期香港六合彩投注单据21张,合计投注额3110元(现金525元),经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确认为违法人员汪某某、吴某某、蔡某某等二十名参赌人员的投注额单据;查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账本显示,自第138期至144期投注额累计为24366 元,第125期投注额为1870元,第126期投注额为16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认定周某某涉嫌赌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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