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烟台市**电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湖北省**市****镇***村*组*号,现住烟台开发区**路**号。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20年1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至9月,烟台市松杰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接受佛山市红思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标纲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张,发票代码为440015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5538545、15538546、15538547、15538548、15538549、15538550、15538551、15538552、15538553、15538554、09080387,涉及税额183505.55元,价税合计1262950元,涉案税额均已抵扣税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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