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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住**号,微商。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8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咸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处购进玛卡,用手机在微信上先宣传、后销售,销售数量25盒左右,销售额5000余元,获利3000余元。

上述犯罪嫌疑人销售的玛卡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经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玛卡”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咸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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