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9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6日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与彭琮等人相约在长沙县泉塘街道中贸城4楼芒果KTV内唱歌,期间饮用了数瓶啤酒;晚上23时许,周某某驾驶车牌为湘******红色传祺牌越野车搭载彭琮等人在向阳路与板仓路新长海步行街路口时,与胡海平驾驶的湘******小车发生冲突,胡海平电话报警。经对周某某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8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饮酒驾驶车辆后再饮酒,无法认定现鉴定的血液乙醇含量为其驾驶车辆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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