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镇**村**号。2018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住所**;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指定住所**。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委托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某为辩护人。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2018年4月2日,通过火币网平台出售给账户名为“zhangwenbin”的捆绑银行账户为“张某某”卡号(xxxx3)的建设银行账户比特币价值人民币35万元。张某某账户内钱款为:2018年4月2日清原镇居民王某某被冒充消防队队长诈骗案的被骗款。张某某账户为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在逃)、陈某某(在逃)通过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买卖公民信息,被湖北十堰公安局刑事拘留)购买并用于诈骗,周某某使用网络平台买卖比特币帮助该犯罪团伙进行销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