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博兴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7年4月24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博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3月4日,周某某在经营靖和堂大药店连锁店期间,先后多次购进喘速清灵芝枇杷胶囊370盒、牙疼宝桃仁菊花胶囊10盒、消渴补胰素洋参黄精胶囊20盒,均已销售完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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