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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87号

被不起诉人周小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750426####,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为上饶县清水乡常阜村###号,现住上饶市水南街###号。2018年1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小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2月13日、4月1日先后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上饶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上饶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9日1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周小某在位于上饶县枫岭头加油站附近处,在明知一男子出售的电动三轮车来源不明、有盗窃嫌疑且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车收购。经查,该被收购的电动三轮车系被害人郑林某被盗的电动三轮车,经上饶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5087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因上游的盗窃人(销赃人)未归案,认定被不起诉人周小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二0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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