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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18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4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十六巷7号252室内,因报复其前女友班某,便自行登录被害人班某的QQ号码,在班某的QQ好友、QQ空间及QQ群内发布三张自己与班某发生性关系的照片。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发布的与被害人班某发生性关系的一张裸露生殖器的照片为淫秽物品。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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