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曾给利辛雪文服饰有限公司代做账(代账会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阜阳市颍州区***路**号**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延期一次。2020年3月9日,本院第一次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利辛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6日本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利辛县公安局于8月28日补查重报。
利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9月26日,利辛县雪文服饰有限公司会计吴某某(也是阜阳市华兴电器有限公司的会计)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将阜阳市华兴电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虚开给利辛县雪文服饰有限公司,涉案金额388366.49元,税款64497.23元,价税合计452863.72元。经税务部门调查40张发票认证相符(金额348678.72元,税款57749.8元,价税合计406428.52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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