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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甲)(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捕前住**华湖镇碧桂园**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8年12月份,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犯罪嫌疑人吴某甲购买一只猛犸象牙,双方商定以24980元交易,后张某某通过微信分多次共转账24980元给吴某甲发,吴某甲收到钱后以上家货主出事为借口故意没将猛犸象牙发给张某某,并将24980元“吃掉”。骗得的钱款被吴某甲用于日常花销。

二、2019年5月份,被害人马某某通过微信向犯罪嫌疑人吴某甲购买三只猛犸手环,双方商定以3200元交易,后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200元给吴某甲,吴某甲收到钱后联系上家发货给马某某,马某某收货后发现其中二只猛犸手环是木质的就要求吴某甲退钱,吴某甲以联系不到上家为借口故意没有补发货给马某某,也没有退回给马某某2100元。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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