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务农,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19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伙同其平余村几十名群众,以没有收到政府征地补偿款、排污沟建设问题为由,聚集在**高速**平余路段吵闹阻挠***局施工,期间吴某某威胁恐吓施工人员,还搬起路边石头和铁皮堵塞工地道路,导致工地车辆不能正常出入工地施工,致使***局在**高速**平余路段停工一个多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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