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羊,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乡**村。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羊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5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羊因误敲6**KTV**8房门,同房间内的徐某华、李某等人打架。吴某羊的朋友吴某伟、吴某武、汪某桥、吴某甲、张某松、张某明(均未到案)等人就帮吴某羊殴打徐某华、李某等人。吴某伟等人强行把徐某华拉上KTV门口的一辆面包车,把徐志华带往**乡。途中,吴某伟一伙人就有人对徐某华拳打脚踢。徐某华在被带到**乡后,也遭到了吴某伟一伙人的殴打。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吴某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羊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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