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2018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陈某甲、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过商量后,于2018年2月12日在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原先于2017年5月8日所注册成立的“茂名市**投资有限公司”变更原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为“薛某某”和变更王某某所占原的公司70%股份转让给“薛某某”,由占公司70%的股份的“薛某某”和占公司30%股份的“**能源有限公司”(吴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其在“**能源有限公司”中占5%的股份;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能源有限公司”中占45%的股份),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在广东省化州市北京**路**号(化州市鉴江区的**附近)成立了一间“**加油站”进行非法经营“92#成品汽油和95#成品汽油”,该“**加油站”在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4月26日,向陈某乙等人,通过在该加油站办理加油卡进行充值的方式非法经营销售92#成品汽油和95#成品汽油。在销售成品汽油过程中,以充值时的市场上零售价格作为参考价格,按低于市场同类成品汽油的零售价格1.1元至1.5元的价格进行折换为固定成品油升数进行销售。后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现场查获的“**加油站”涉嫌非法经营还未销售出的92#成品汽油和95#成品汽油进行价格认定:认定标的于2019年4月2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贰佰肆拾陆元(131246.00元),经聘请茂名市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加油站”在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4月26日(含26日)销售的92#成品汽油和95#成品汽油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在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4月26日(含26日)期间,**加油站的经营情况如下:1、开卡及充值情况:<1>、**加油站开卡数量为1063张,其中95#成品汽油开卡数量为487张,92#成品汽油开卡数量为576张;<2>、汽油充卡汽油数量一共761497.72升,金额一共4600123.12元。其中:92#成品汽油充卡汽油数量为437557.61升,充卡金额为2639014.71元;95#成品汽油充卡加油数量为323940.11升,充卡金额为1961108.41元。2、实际销售汽油情况:销售汽油数量一共831548.91升,金额一共4909239.34元。其中:销售92#成品汽油数量为565783.60升,金额为3279988.75元。销售95#成品汽油数量为265765.31升,金额为1629250.59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