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安徽省桐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合肥市蜀山区****花园****室,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花园****室,现在合肥某某软件有限公司工作,任总经理。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2月12日因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底、2017年初,李某某通过徐某某介绍认识了时任上海某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法人代表吴某某,吴某某告诉李某某上海某某公司在合肥蜀山产业园有一块50亩的地块要建设,并称李某某可以承接该地块的绿化项目。此后,李某某为做该绿化项目频繁与吴某某接触,并多次安排吴某某吃喝消费。之后吴某某又称这块土地需要重新过规划,将来工程总造价达7个亿人民币,李某某可以承接这块地的工程总包,必须支付相关费用帮助这块土地过新规划,这对上海某某公司是有贡献的,这样吴某某可以让李某某做这块土地的7个亿元工程的总承包。

1、2017年5月15日吴某某谎称送块手表给领导,由李某某支付了78625元手表钱,之后吴某某称为了规避风险,从李某某处取得9万元现金,之后吴某某将手表的78625元转账给了李某某。吴某某归案后,称多余的钱是曾经帮李某某购买手机的费用。

2、2017年7月15日吴某某以过上海某某在合肥的50亩土地的新规划要找关系疏通为由,在合肥市政务区白天鹅商务中心**室李某某的办公室里从李某某处拿走80万元现金。

3、2017年8月5日吴某某又以过上海某某在合肥的50亩土地的新规划,要找合肥市蜀山区规划局长张某某(音)帮忙,还要过业委会等为由,在和合肥市某花园门口从李某某手中拿走70万元现金。

4、2017年到2018年间,吴某某以找领导办事,请客吃饭为土地过新规划为由,从某烟酒店老板袁某某处拿走烟酒价值331340元,从合肥市庐阳区某超市老板徐某某处拿走价值14940元烟酒,这些费用全由李某某支付。

5、2017年6月14日,吴某某以送领导为由,让李某某在南京买了5000元购物卡后交给吴某某。2017年10月13日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索要3000元,2017年10月20日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索要3000元,2017年12月1日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索要5500元,2017年12月10日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索要3000元,2017年12月23日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索要4500元,共计24000元。2017年7月1日,吴某某让李某某帮助修理牌照为皖AW****的宝马车,花费人民币22000元。

6、2017年吴某某谎称要接触配套项目,多次由李某某安排前往南京、苏州、云南等地考察消防、电梯等。此期间,吴某某向不同的人员表达上海某某在合肥的50亩土地的工程总包已交给李某某做等意思,所有考察费用均由李某某承担。

2018年2、3月间,吴某某突然告诉李某某该工程李某某做不了,他已经不管该地块工程的事情了,也不见李某某。后经李某某多方打听得知:上海某某公司在合肥蜀山产业园的这块50亩土地的7个亿的建筑工程在上海某某总公司根本就没有开股东会议研究,不存在工程总造价7亿以及工程给谁承接的说法。吴某某本人对该50亩土地的建设有建议权,但是没有吴某某本人向外宣扬的可以决定给李某某总承包的决定权。此后吴某某为隐瞒自己诈骗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本人以及邀请徐某某等人多次与李某某进行谈判协商,终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谈判协商未果。后李某某来我局报案。经过我局依法调查,吴某某的诈骗行为,数额分别为78625元,80万元,70万元,331340元,14940元、24000元、22000元,共计人民币1970905元。事发后,吴某某退还李某某150万元,19万元,共计169万元人民币不予认定为诈骗数额,故我局认定吴某某诈骗数额为280905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合肥市公安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性质不明,在认定数额方面亦供证不一、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