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80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住**县**镇******三单元101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5月19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7日***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8年11月26日由***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18年5月19日被***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2018年4月10日,先后二次帮马某某从**市代为购买冰毒,马某某支付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购买冰毒款共计3200元,其中吴某某非法获利500元。
经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公安局认定的吴某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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