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77********,汉族,初中肄业,江苏省如东县人,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路**小区**期**号楼**室。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吴某某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20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通过竞标得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任命其公司吴某某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合同金额暂定价49万元,后期变更结算为55万元。吴某某先后于2017年12月22日、12月26日;2018年1月5日、2月9日、3月7日分五次通过一叫桑某某的个人银行账号,支取工程款55万元。在工程未验收及未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携款潜逃。后经评估公司对该会议室的装修情况进行评估,总评估值为466777元,诈骗**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工程款83223元。
吴某某与临沂****市场个体户柯某某口头协议,为柯某某装修宿舍工程。先后四次于2018年1月19日、2月2日、2月5日、2月26日,使用解某某的个人农业银行账号,收取柯某某宿舍装修工程款共计20万元,其在购买部分沙石、地板砖等原材料,装修部分工程后(经评估公司鉴定,只完成装修工程的总评估值76697元)未将工程装修完毕,骗取柯某某约12.3万元逃匿。
2018年3月,吴某某承揽临沂市河东区**小区居民马某某家中装饰工程,双方口头协议装饰楼房室内工程,收取马某某4万元现金和3200元微信转账,并为其写下收条,吴某某雇佣工人只干了水电工程(约6000元工程),未将工程装修完毕,骗取马某某工程款38000余元,后潜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吴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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