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经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退回弋阳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7月份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弋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中旬,弋阳县圭峰镇上张村冯家村小组干部冯某旺、冯某龙、冯某旺、冯某龙将本村“坟山”山场的九株野生樟树和一些松树以二千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旺、张某元、张某水、郑某俭、方某毛五人,未经弋阳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手续,擅自采伐后,并雇请挖机将已采伐的九株野生樟树蔸挖起,冯某龙以贰百元的价格给冯家村小组,将九株野生樟树蔸运到弋阳县圭峰镇中屋村双峰组的吴某某收购用于雕刻,以只加工一只成品给冯某龙的条件卖给了吴某某。冯某旺、张某元、张某水、郑某俭、方某毛五人将采伐的九株野生樟树卖给了贵溪市收购点的张某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认定吴某某明知是野生樟树而收购的主观故意无法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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