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8日开始,许永雪(已起诉)在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口“尊悦酒店”开长包房,招募多名失足少女,在尊悦酒店客房从事卖淫违法活动。2019年8月15日,公安民警在“尊悦酒店”客房现场查获5名卖淫女、2名嫖客。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采用微信招嫖的方式,招揽嫖客前往“尊悦酒店”从事嫖娼违法活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单位处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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