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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诨名“斌斌”),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巷**号**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巷。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9年3月1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月27日由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1月4日18时许,姚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吴某甲,表明其好友要孟某某(已另案处理)购买1500元钱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吴某甲答应自己从别处购买好毒品后联系姚某某。20时许,吴某甲在**附近找一名叫“鱼子”的男子购买1300元钱的毒品后,联系姚某某,要姚某某来**附近来找自己。不久,姚某某带着孟某某在约定的地方找到了吴某甲,吴某甲将自己在“鱼子”手上购买的毒品给了孟某某,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和现金(500元)的方式向吴某甲支付了1500元钱的毒资。2020年11月6日20时许,吴某甲在武陵区**街道**巷吴某甲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讯问,吴某甲对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能排除吴某甲称其被诱供做出有罪供述的辩解,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贩卖毒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2021年1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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