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又名吴某乙,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4251979********,高中文化程度,礼泉县******,户籍地:陕西省礼泉县******。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吴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6日。
礼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11日晚,李某某因想向刘某某讨要债务,便邀请刘某某、吴某甲、何某某等人,在礼泉县**路**交界处的“****”火锅店吃饭。当晚,刘某某带其朋友卲某某一起前往,吃饭期间,刘某某与吴某甲发生语言冲突,李某某便以此为由,随手拿起一啤酒瓶,用啤酒瓶从刘某某头上砸了下去,啤酒瓶被砸碎,致刘某某头部受伤流血,吴某甲便起身用脚将刘某某踏到在地上,继续和李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后经人劝阻,两人方才停止殴打。吴某甲在对刘某某殴打后,为了让刘某某给其外甥李某某还钱,逼迫刘某某在自己处借钱,并当场通过微信给刘某某转账3000元。过了几天,吴某甲多次电话联系刘某某催促其还款,对其进行语言威胁,迫使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其还款共计5000元。刘某某在礼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肾挫伤。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吴某甲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礼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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