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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950********,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丹东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被丹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丹东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 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次日由丹东市森林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丹东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放蚕,擅自到大西岔镇北江村4组马景春老房西坡3林班17-1、7-2小班集体林中盗伐平均8年生柞树617墩(株),其中20株符合检尺标准,核立木蓄积0.2638立方米。

2015年3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烧柴,擅自到大西岔镇北江村4组付家沟河边集体林中,砍伐平均树龄15年生黄菠萝树2株,核立木蓄积0.0162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丹东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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