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68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某某50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楼**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8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张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某商场旁边吃宵夜喝酒后,张某某将车钥匙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则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粤X02****号牌小型轿车,在倒车过程与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辆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在等候被害人的过程中,吴某某再次饮酒。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7.9mg/100ml。
破案后,吴某某赔偿陈某某14400元、李某某2820元、曾某某19300元、张某某5000元,并取得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