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35,汉族,初中文化,住临川区上顿渡**村委会**组,工程施工人员。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 2019年3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2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抚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年初,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尧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明知该上顿渡**小区工地下有砂石,为盗采砂石卖钱才接手该工地土方工程,施工中途在未到任何部门报备审批、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石并卖给******公司砂石172车,结款13万元,10月份左右卖给******公司砂石58车,结款63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是否属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矿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