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2017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2017年11月6日经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路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立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唐山市路南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移交到玉田县公安局。玉田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1日补查后重报。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吴某某通过网络于2016年10月花5600元购买一支气枪。后于2017年5月14日花580元通过陈某某从青某某处购买铅弹1000发。案发后被查扣铅弹264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依法查扣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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