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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日生,民身份号码3623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号,现住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村。2017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2017年11月6日经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路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立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唐山市路南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移交到玉田县公安局。玉田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1日补查后重报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吴某某通过网络于2016年10月花5600元购买一支气枪。后于2017年5月14日花580元通过陈某某从青某某处购买铅弹1000发。案发后被查扣铅弹264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依法查扣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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