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87********,汉族,大专毕业,方城县古庄店镇乡**石业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县磁灶镇**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6日再次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9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吴某甲、吴某某自2012年9月份以来先后在方城县古庄店乡黑河村庵沟组无证开采花岗岩饰面石材2986立方米,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87489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中吴某某个人的具体犯罪数额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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