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3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7日、11月2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10月29日、12月20日补查重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0年07月28日20时许,吕某甲、吕某乙等人在蔡桥街上一电子游戏厅与肖某甲、肖某乙发生矛盾继而发生打斗,肖某甲、肖某乙打不过他们就跑了,然后肖某甲、肖某乙又喊来人“复架”,把吕某甲抓住打了一顿,吕某甲把此事告知了吕某乙等人,他们再度冲到肖某甲的家里,从肖某甲奶奶家的厨房中拿了菜刀朝肖某甲一顿乱砍,后经法医鉴定,肖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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