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园**巷**号**单元**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我院审查作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谎称能给被害人王某乙办理在五台县小柏岭村峨岭寺开铁矿的手续,要开铁矿,需要先对被害人提供的矿点申请地质勘探立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吕某某谎称能给被害人办成申请立项成功,并介绍被害人与实施地质勘探工作的单位签订协议,让被害人协助实施地质勘探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探,骗被害人王某乙给王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打款80万元,后经侦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2015年并未组织省级地勘项目立项,且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吕某某不但未给被害人王某乙办理开铁矿手续一事,而且王某甲还将被害人王某乙支付的用于办开铁矿手续的80万元全部用于其爱人常小丽名下的公司日常开销及支付员工工资。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王某甲、吕某某退款,该二人拒不给被害人退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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