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包庇罪,2019年3月25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弋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10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和龙某某、许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弋阳县某火锅店包厢吃饭,期间张某(另案处理)前来,经吕某某同意借得其粤******牌保时捷的车钥匙。当晚张某驾驶保时捷车造成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次日张某到弋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小于5mg/100ml。2018年3月15日,吕某某将聚餐的郑某云、余甲、余乙、吴某明、王某宝、龙某某拉到一个微信群,交代群里的人在被警察调查时说车钥匙是被张某私自拿走,以及众人未到过事故现场。2018年8月24日,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3月25日,吕某某到弋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公安局认定的吕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