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市,住抚顺市顺城区**街,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司某某于2019年11月间,三次窜到抚顺市万达广场的威尼斯水城的库房内盗窃库房内的商品,三次盗窃ZARA品牌包、围巾、衣服等商品,价值折合人民币约2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的司某某三次盗窃犯罪中有二次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如被害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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