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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史某某)(公开版)_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范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某****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范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范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范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8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12日重新移送起诉;2020年8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24日重新移送起诉。

范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登录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污染监控平台,对中原**污水处理厂出口的多个时间段的异常监测数据进行修改,将超标的化学需氧量数据修改成达标数据,其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对2019年2月28日15时-2019年2月28日22时,共计6个小时的修约,均已按规定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得到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的回复,事后并未收到生态环境部门针对故障报告的异议,无法认定该时间段修约属于违规修约针对1月21日11时-12时的修约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有主观上对异常数据进行修约的故意。

综上,本案中认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不起诉。

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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