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运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镇**,务农,现住该村。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经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河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13日该局补查重报。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戊与李某乙(另案处理)商议制作毒品咖啡因(俗称“面面”),约定由李某乙提供原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提供工具,雇佣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制造毒品咖啡因,以每月一千元的价格租用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的养殖场作为制毒场地,被告人李某戊提供车辆,并与被告人李某甲共同租用存放原材料的库房。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被告人李某戊提供的灰色面包车(晋M****6)将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送至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的养殖场开始制造毒品咖啡因。2019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再次送被告人李某丁和李某丙到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养殖场制造毒品咖啡因。2019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河津市公安局民警在原某某养殖场将正在制造毒品的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当场抓获。早上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车接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制毒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白色粉末物2355.575千克,硫酸二甲酯一桶,重83.45千克、自动洗衣机6台、电热炉2台、搅拌机2台、粉碎机2台、电子台秤1台等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咖啡因成分。
本院认为河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否认明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租住期间制造毒品,被告人李某甲也供述称不让被不起诉人原某某过问,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在制造毒品期间也称没见过房东,综合全案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构成制造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由河津市公安局保管。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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