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日照市**中心**科副科长,住日照市**家属院**楼**楼**室。于2019年8月1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8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单龙驾驶鲁L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路北路申家坡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沂路北首T型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单龙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另查明,侦查机关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将血液样本送交检验。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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