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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包某某)(公开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街道*****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街道*************,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2日)。

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接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电话,让李某某去双江自治县勐库镇运送一批缅籍人员从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到耿马自治县孟定镇清水河,李某某便邀约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一同前往。当日23时许,李某某和包某某到达双江自治县勐库镇一停车场后,李某某驾驶车牌为云SC1***的金银色五菱宏光微型车运载12名缅籍人员,包某某驾驶车牌为云C8X***的白色福特全顺汽车运载18名缅籍人员、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SR5***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三人于1月22日0时许先后从双江县勐库镇出发。包某某先行到双江自治县往耿马方向的县城出城口路边等候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随后往耿马方向行驶,经过电话联系,包某某和李某某汇合,李某某在进入双四公路后超车先驶往耿马。李某某随后带领包某某从双四公路前往耿马自治县四排山乡,故意绕开小黑江边防检查站,准备将所载的缅籍人员运送至孟定清水河。1月22日3时许,当李某某和包某某行驶至四排山乡东坡村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李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耿马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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