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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鼎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希卓,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鼎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鼎城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位于鼎城区**镇**村**组的常德市鼎城德善(“神仙窝”公园)陵园建设项目,于2019年3月由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该陵园占地面积为50亩,地类为林地。之后该公司将建设陵园的土地平整及外运工程承包给了的刘某某,接到该工程后刘某某于2019年5月底雇请挖机开始施工。2019年8月中旬,刘某某发现山卵行情好、有利可图,便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雇请挖机在平整工程的东北角和东南角非法采挖山卵,并将采挖山卵一部分用于场内回填,一部分用于场外填路和销往洗砂场。经鉴定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白云庵村神仙窝公园建设场地非法采挖建筑用砂砾面积为4563.4平方米,开挖砂砾石资源量为4066.5立方米,价值123620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可依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本案因没有收集到买矿人的证言和销售的相关凭证,无法查证销赃数额,因此销赃数额存疑。侦查机关委托价格认证机构作出的矿产品价格认定是在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出具的开采砂砾石资源量的鉴定报告的基础上作出的,而该鉴定报告认定刘某某开采砂砾石资源量为4066.5立方米的结论,是根据已形成的两个采矿区挖出的土方量计算得出,在鉴定过程中没有扣除表土层部分,刘某某作为该陵园建设土地平整和外运工程的承包方,对表土层应有合法处置权,且无证据证实该表土层用于销售,显然该鉴定报告不具有客观性,故根据该鉴定报告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也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对表土层土方量进行测量,且已失去补查条件,即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刘某某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是否达到了十万元的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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