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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迎某)(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安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976********,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路**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街**院**。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2日被丹东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日被丹东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于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11月11日至11月25日、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8日)。

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2017年销售假药“VIAGA延时伟哥”、 “SUPERSEX MIGHTY WARRIOR”,后在丹东市振安区**小区进行销售,其进货渠道为张某某和潘某某,经过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以上两种“VIAGA延时伟哥”、 “SUPERSEX MIGHTY WARRIOR”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因本案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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