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甲)(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2********,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在担任新邵县**乡**村党支部书记时,根据民政部关于发放孤儿生活补助的通知核查本村孤儿情况。刘某乙到邵东县**镇**铺**市场找到**村**组村民刘某丙(2007年去世)的母亲犯罪嫌疑人唐某某,要唐某某给刘某丙的两个女儿刘某丁、刘某A办理孤儿证。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明知刘某丁、刘某A不是由其抚养的情况下同意给刘某丁、刘某A办理孤儿证,并委托刘某乙去办理孤儿证。不久后,刘某乙到**市场给唐某某送刘某丁、刘某A二人的孤儿证,唐某某给了4000元钱现金以及一条蓝芙蓉王香烟给刘某乙作为好处。2012年1月14日,刘某乙从**乡财政所领取刘某丁、刘某A二人2011年的孤儿生活补助共计8880元,随后刘某乙与时任**村村主任的刘某B到**市场送钱给唐某某,并从中扣除2000元作为开支。2015年,唐某某找到时任新邵县**乡**村村主任的刘某C,要刘某C给刘某丁、刘某A办理了农村低保补贴。2016年,唐某某找到刘某C为刘某丁、刘某A办理了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手续,从政府骗取危房改造补贴32400元整。从2014年8月15日开始,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多次拿刘某丁、刘某A的存折到银行取款,并将所取现金交给唐某某保管。从2011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从政府部门以刘某丁、刘某A的名义骗取孤儿生活补助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1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