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68********,高中文化程度,职工,住南阳市卧龙区**街道办事处**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因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7月2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邓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1日大集团成员刘某某驾驶豫RB****以高某某拉客为由将高某某客运车逼停,并威胁高某某不能继续跑车。2017年10月2日大集团成员刘某某驾驶豫RB****载大集团成员惠某某、郭某某再次将高某某客运车逼停,并威胁该时间点不能再跑车。后高某某、刘某某在上午时间点不再跑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邓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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