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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甲等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公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小名刘某乙,男,汉族,生于1982年**月*8日,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82********,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8组,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城**楼**单元**室,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5月24日补查重报。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河北**矿山汪某某手下的工人将刘某甲殴打,刘某甲遂怀恨在心,2016年12月12日,刘某甲得知汪某某从外返回蒿坪,并将与其同在蒿坪镇**农庄吃饭,刘某甲便授意张某某、冯某某等人到蒿坪帮忙殴打汪某某,刘某甲将张某某、冯某某等人安排在汪某某等人用餐的隔壁包间,刘某甲来到汪某某等人用餐的包间,用手机偷拍汪某某本人照片并通过微信发给张某某。6时许,汪某某用餐完毕走出包间,冯某某大声喊汪某某的名字,汪某某刚转身就被冯某某等人打倒在地,张某某驾车载着冯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后汪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紫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紫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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