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无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因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同年3月2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0日重报;本院于同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9日重报;本院于同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某将持有的已被法院冻结的宜春市**房地产公司的8.83%隐名股权(以陈某某为显名股东)于2018年5月转让给刘某某,存在转移财产事实。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刘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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